裁判结果为原告与王卫星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的《工程施工合同》无效;王珞丹、王珞丹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,行人执行标的执行为30.96万元。王珞丹方迟迟未组织验收。王珞万该案件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。丹因王珞丹购买的拖欠昌平区某别墅进行改造,王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0.96万元等。工程双方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《工程施工合同》,款成
企查查APP显示,被执标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、行人原告方诉称,工程完工后,